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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北京电影学院校园网是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一个信息节点,是为全院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我院重要的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学院内的计算机连网,并与国际Internet相连,从而为我院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我院教学和科研的发展,同时为我院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提供支持。其服务对象包括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的本科、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保证校园网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条例。所有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和部门以及个人用户都必须遵守该项制度。 第一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和部门的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连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三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危害校园网安全运行的活动。包括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系统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四条
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学院统一负责校园网全面管理,为一级管理单位;连入校园网的学院直属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单位和部门的局域网管理,为二级管理单位。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对本部门网络进行严格管理,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 连校园网的各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六条
各入网单位和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涉及国家、学院、部门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七条
校园网上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条
电影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基本职责是全面领导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研究决策校园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电影学院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由以下部门具体负责:
- 网络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及日常维护,逐步增加服务种类和丰富校园网的网络资源。
- 院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网站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负责网站内容的审查和信息更新发布。
第三条
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各负其责。网络中心负责对由网络中心提供的网络设备、网络布线、服务器等校园网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各系、部、处、室、所等部门管理本部门的网络资源及网络设备。
第三章
校园网运行与系统管理
第一条
网络中心是学院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校园网建设、用户管理、校园网运行维护、开设网络服务及网络资源建设工作。
第二条
网络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维护从网络中心到各单位网络通信端口线路的畅通,包括维护主干网络、出口线路、主干交换设备、节点设备和通信设备。另外还负责统一管理分配IP地址和网络通讯端口,为各单位和部门提供接入服务;负责网络服务的开设及维护,并尽力丰富完善网络资源;负责校园网用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接入网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接入单位委派人员具体负责,自行负责联网机房的内部局域网硬、软件建设
(如安装操作系统、设置代理服务器、网卡、集线器、网线)
、上网调试和维护,非网络线路造成的网络不通等故障,均不属于网络中心服务范围。
第四条
校园网的各接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对网络进行严格管理,并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网络管理员要指导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于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配合网络中心维护人员进行工作,使网络中心能及时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 第五条
为确保网络与信息的安全,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活动。通过其他方式(专线、拨号、代理服务器等)连接到Internet的用户,必须与校园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再接入校园网。
第六条 网络中心的主交换机和主服务器应每天24小时开机,网络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二级节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第七条
学院供电部门要保证网络中心主机房及各栋楼的配线室用电,确需停电时要提前通知信息网络中心,以便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网络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
校园网各接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主干节点设备(包括位于节点机柜外的电源插头)或将本单位的设备放在主干节点机柜内。学院各幢大楼内由网络中心安装的联网设施(包括光纤、主节点交换设备、网线、端口模块等)均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其安装、维护必须由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各接入用户单位要自觉爱护校园网的公共设备,对安装在本单位机房内的光纤盒、转接器、集线器、交换机等不得任意拆卸,搬迁。 第九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有关网络线路及设备的所有施工方案必须经过网络中心参与协调,并在信息网络中心人员的监督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十条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对校园网络的侵袭。网络中心对校园网实施病毒监控, 网络中心服务器一旦发现病毒,必须立即予以清除,并通报所有内部用户。用户计算机一旦发现病毒,要立即停止上网,直至彻底清除病毒。必要时网络中心可采用局部断网杀毒措施。
第四章
校园网信息及服务管理
第一条
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建设。承担DNS、Email、WWW、FTP、VOD、WEBMAIL等服务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公共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负责公共信息站点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负责全校公共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条
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代理服务,不得开通Email、
Web、Newsgroup、FTP、BBS等服务,不得随意发布公共信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确实需要设立网络相关服务的单位,必须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立并严格服从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校园网信息,是指在校园网站上发布的所有图文信息。学院网站首页页面及栏目设置,由党委宣传部设计。校园网设置二级网站(或栏目),二级网站(或栏目)以下设置多种版块。各二级网站(或栏目)的名称由负责单位提出,宣传部审定。二级网站(或栏目)及版块的页面设置与设计,由负责单位自行确定。校园网首页、各二级网站(或栏目)的页面及信息,采取定期更新制度,更新频率由各负责单位确定。 第四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网上信息发布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各二级网站(或栏目)上网的信息,由二级网站(或栏目)责任人签发,方可上网,向宣传部提供上网信息的权限属于二级网站(或栏目)责任人。信息上网的技术权限(密码、口令等)属于宣传部。 第五条
校园网各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网络中心设立的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
第五章
网络用户管理
第一条
需使用网络中心提供的网络资源的电影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可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及所在部门的证明到网络中心开通自己的账户。当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时,应持有效证件到网络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连入校园网,申请上网的单位和部门应先到网络中心登记,并签定相应的信息安全责任书,经审批后由网管人员注册,并分配IP地址,安装联入校园网。入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校园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院有关网络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政策及法规,随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条例者,将给予警告、中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送交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用户应严格监视通过网络传播的电子邮件及其他各类信息。凡发现网络上有违规或有害信息,应立即向本单位信息网络管理办公室或直接向学校网络中心报告,由网络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做出及时处理。不得将任何反动信息外泄,做到不看、不信、不传。
第六章
校园网安全保密管理
第一条
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党委宣传部、院长办公室、网络中心、各二级网站(或栏目)负责单位组成校园网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校园网的安全保密工作。其职责是:
- 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 负责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向安全保密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安全保密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安全保密责任人,并指派专人担任网络安全员。所有上网用户必须与校保密委员会签订用户网络安全保密协议,承担其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条
保密、人事、财务、纪检及其他部门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与校园网必须物理隔离,不准联网。
第四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单位必须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检查和教育。连入校园网单位和用户有义务向上一级网络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上的违法犯罪为和有害信息。连入校园网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及行政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内共享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和断开连网线路,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六条
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应严防黑客入侵。发现黑客入侵时,通过网络中心报告校保卫处和市公安局,予以追查。
第七章
网络运行费用及收费
第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的校园网运行费、校园网通讯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付。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集线器等属于网络信息中心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第二条
网络中心依据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收费原则及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或修改学校的网络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具体计费方法和启动计费时间另行公布。
第八章
惩罚条例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中心将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权,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一条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的领导;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法轮功等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条
破坏、盗用、滥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者:
1、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2、
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破坏网络正常运行的;
3、通过校园网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发E-Mail的; 4、冒用他人和网络信息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5、滥用网络带宽的,如通过BT等超流量下载等。
第三条 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进行非法通讯者。 第四条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者。
第五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或校保卫处,而继续散发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者。 第七条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八条 对以上不能含盖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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